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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榆林市委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编辑:yunqinet 发布机构: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07-06 10:26:00 来源:本站 阅读:7744

榆发[2010]7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发[2009]9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促进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的责任意识

  (一)认清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关爱和帮助的社会弱势群体。市委、市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残疾人事业,关注残疾人生活,特别是近年来,把残疾人事业发展作为实施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坚持每年为残疾人做好“十件实事”,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推动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还不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体系还不健全,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康复医疗、就业、教育培训、权益保障、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较大。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残疾人事业投入不足,难以满足发展需要。目前,我市有23.9万残疾人,涉及近100万家庭人口,促进全市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高度,从实现我市科学发展、有序跨越、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开创残疾人工作新局面。

  (二)明确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魅力、和谐、强盛新榆林的奋斗目标,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的原则,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完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社会环境,促进残疾人事业与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使我市残疾人服务设施、服务能力和残疾人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等走在全省前列。

  二、完善残疾人医疗康复和社会保障制度

  (三)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将残疾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范围,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有关政府补贴政策,扩大保障覆盖面,并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对于自愿参保、参合的城乡残疾人,由市、县区两级政府财政划拨专项基金给予资助。其中,农村贫困残疾人、城镇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均由财政全额补助,确保残疾人参保、参合全覆盖。参保、参合残疾人因病住院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城乡医疗救助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予以救助。针对残疾人的特殊要求,将白内障复明、肢体残疾矫治、精神病患者服药及入院治疗、假肢矫形器装配、助听器验配、残疾儿童医疗康复等项目纳入医保、新合疗单病种报销范围,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医疗卫生需求。

  (四)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建立健全以社区康复为基础、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完善保障措施,为残疾人提供经济、适用、简便、易行、受益面广的康复服务。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全市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二级以上医院要设立康复医学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康复站,村(居)卫生院(站)要设立康复室,配备从事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康复训练器材,积极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市、县区都要建立残疾人专门康复机构,并要完善功能,规范管理,充分发挥残疾人专门康复机构的作用,切实提高康复服务水平。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充分利用城乡各种有效资源,积极开展社区康复工作,扎实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就近就便为残疾人康复提供服务。建立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组织实施以助行、助明、助听为重点的康复工程,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医疗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逐步实现免费施行,着力解决贫困残疾人康复难的问题。完善康复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等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康复专业人才特别是基层康复员的培训工作。

  (五)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建立健全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及专家参与协作的综合性、社会化的残疾预防控制管理体系,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将预防出生缺陷和残疾、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与残疾监测网络,实施残疾报告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交通安全和科学救护等措施,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普及健康教育和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的残疾预防意识。

  (六)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按照普惠加特惠、重点保障与特别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临时救助、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等基本生活保障救助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按照“分类施保”的要求,对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残疾人,单独施保,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积极做好低保边缘户等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相关救助工作,逐步为重度残疾人以及60岁以上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实行定补,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残疾人,应当给予五保或集中供养。对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逐步纳入托养服务。政府救助机构要及时救助、妥善安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安置和照顾好残疾军人、因公致残和见义勇为致残人员。

  (七)着力解决残疾人住有所居。认真实施好民生工程住房保障项目,切实惠及到广大残疾人身上。各级残联要继续实施好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程,各级财政要安排并逐步增加配套资金,加大改造力度。发改委、民政、扶贫等部门要将农村残疾人优先纳入政府实施的安居工程、灾民住房、移民扶贫搬迁等项目,切实解决农村困难残疾人住房问题。住房建设部门要加大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力度,对于符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保障条件的贫困残疾人,要优先给予照顾,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八)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建立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落实政府为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政策,其中对重度残疾人缴纳的保险费由省、市财政全额补贴,其他贫困残疾人缴纳的保险费由市、县区财政按市政府制定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规定的分担比例给予补贴。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职工,对其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并给予适当补贴。

  (九)促进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适当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重点做好残疾老人、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的福利服务,加大帮扶力度。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营造认同、关爱、帮助残疾人的社会氛围。

  三、全面提升为残疾人的服务

  (十)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服务业纳入公共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实施计划,加大建立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力度,不断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满足残疾人需求。以残疾人全面享有基本公共服务为目标,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专业服务机构为主体,其他社会服务机构为补充,社区服务为基础、家庭邻里服务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权益维护等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加强行业监管,推进残疾人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按规定减免税费和奖励等方式,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多元化、多方位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其他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优质便捷的服务。

  (十一)加快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加大财政投入,重点给予扶持,并在立项、规划、土地征收、税费减免等方面按规定给予减免和优惠支持。市、县区都要建设一所功能齐全、达到国家标准的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康复中心、托养中心、教育培训中心、文化体育中心、就业(扶贫)示范基地。市上要进一步加大对市本级残疾人服务设施的投入,力争两年内建成五中心一基地。

  (十二)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严格执行有关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实现无障碍设施与城乡发展建设相配套。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设施、场所和道路等,必须建设规范的无障碍设施,已建成的要加快无障碍改造。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强化无障碍设施养护和使用日常监督管理,保证无障碍设施的完好率和使用率。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督和检查、强化无障碍设施审批、验收制度,要听取残疾人代表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严格把好规划审查、设计审查、施工验收等重要关口,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应建未建、应改未改、改变用途、破坏无障碍设施的,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交通运输、铁路及城市公共交通要加大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公共交通工具要逐步配置无障碍设备,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公共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机场、车站、图书馆、大型商场超市、公园、旅游景点、影剧院等公共服务场所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和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影视作品和节目加配字幕,网络、电子信息和通讯产品方便残疾人使用,逐步实现县级以上电视台开播手语节目,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

  四、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十三)发展残疾人教育。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科学规划,特别扶持,保障残疾人平等享受教育权利。全面普及残疾人九年义务教育,加快发展学前康复教育和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根据国家特殊教育政策和我市经济发展实际,逐年增加特殊教育投入。加大殊特教育学校的新建、扩建和改造力度,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为主体、各类教育并举的特殊教育格局。合理布局特殊教育学校,采取独立建校、合作建校、委托培养等多种形式满足区域内盲、聋、智残儿童少年的就学需求。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免费进行残疾人扫盲教育,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在继续教育培训、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晋升、评优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照顾,落实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岗位津贴政策。建立扶残助学制度,完善助学政策,确保残疾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失学或辍学。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对优秀残疾大学生和参加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人给予奖励。

  (十四)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完善残疾人就业保护、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专产专营等保护优惠政策,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积极扶持和鼓励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征、财政代扣制度,加强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其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作用。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工作人员时不得歧视残疾人,并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并给予补贴,政府、街道(社区)兴办的贸易市场的商铺、摊位和便民服务网点应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优先提供残疾人经营。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优先提供就业援助。各级政府要积极扶持残疾人专产专营项目,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购买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十五)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增强为残疾人就业服务的能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开展残疾人就业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工作,设立残疾人就业窗口,免收未就业残疾人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保管费,完善残疾人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残疾人就业创业培训,创新培训模式。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建立健全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奖励机制,调动残疾人参与培训、钻研技术、提高职业技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残疾人就业和创业能力。

  (十六)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政府扶贫工作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新农村建设、整体扶贫开发和“整村推进”、“移民搬迁”扶持范围,切实将农村扶贫开发政策措施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并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和优惠支持。各级财政和扶贫部门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扶贫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支持兴办残疾人扶贫基地,充分发挥扶贫基地示范、培训、扶持一体化功能。凡具有一定规模、安置残疾人就业和带动残疾人脱贫致富成效明显,列入市、县区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的,依照同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给予扶持。组织开展农村残疾人生产实用技术培训,优先纳入“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金融部门要积极落实专项扶贫贷款政策,确保残疾人扶贫贷款到户到人。在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促进残疾人增收。

  (十七)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纳入“西部文化大市”建设内容,加大对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的经费投入,拓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积极鼓励、组织、扶持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发展特殊艺术和竞技体育,多渠道培养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建立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的选拔、输送、训练、激励机制,定期举办残疾人文化、艺术、体育活动,组织参加省内外残疾人文艺体育比赛和交流,对取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教练员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各类学校要创造条件组织残疾学生开展适合其身心特点的文艺体育健身活动,增强素质,康复身心。城市社区和农村要创造条件,提供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支持吸纳和组织残疾人参加文化体育活动。城乡公共健身场所要配置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健身器材。公共图书馆要逐步设立盲人阅览室,为盲人提供盲文读物和有声读物。加大向残疾人提供免费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和文化服务的力度,公园、旅游景区(点)、文化馆、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文化活动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和体育场所,要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开放,并设立明确标识。鼓励、扶持残疾人文化作品出版和发行。

  五、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八)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增强扶残助残、团结互助意识,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让关爱的阳光沐浴着每个残疾人。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免费刊播残疾人事业公益广告,大力宣扬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典型。教育部门要将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纳入中小学德育教育内容。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将扶残助残活动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及考核体系。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加大对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儿童、残疾妇女和残疾老人的扶助力度。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活动。继续开展红领巾助残、志愿者助残和残疾人“自强模范”、“助残先进”评选活动,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唤起全社会切实理解残疾人,真心尊重残疾人,热情关心残疾人,倾力帮助残疾人。

  (十九)加强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将残疾人生存发展状况和残疾人事业发展情况纳入社会事业发展统计内容,开展残疾人状况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建立全市残疾人事业状况定期监测报告制度。建立市级残疾人工作网络信息资源平台,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发布残疾人政策信息、办事程序、责任部门和联系方式,为残疾人网上办事提供便利,缩小残疾人在信息社会中与健全人的差距。建立完善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动态信息库,全面准确掌握全市残疾人基本状况。加强残疾人事业理论与实践研究工作,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战略、目标规划、政策制定及组织管理等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二十)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充分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权利。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应充分考虑优秀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代表,尊重残疾人参政议政和对相关政策制定及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完善残疾人事业政策体系。建立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和法律保障网络,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对需要法律救助的残疾人做到“应助尽助”。设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专项基金,加大对残疾人组织法律救助工作站的投入和残疾人法律救助案件的补贴。各级公、检、法、司等执法部门和单位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打击各种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和利用、强迫、引诱残疾人违法犯罪的不法行为。加强信访工作,疏通残疾人反映诉求的渠道,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六、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一)完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规划、年度计划和考核监督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一步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残疾人工作,并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推动工作开展。市、县区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要建立每年专题研究残疾人工作的制度,在组织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等重大工作中,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的利益,征求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做到残疾人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并列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一并考核。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明确责任,健全工作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有关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严格督促检查。残工委办公室要加强工作协调,做好日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残工委各成员单位要落实工作责任制,将残疾人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密切配合协作,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

  (二十二)建立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进一步加大投入,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要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专业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无障碍设施建设等项目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大项目建设,重点予以扶持。同时,要广泛吸纳社会资源,争取相关项目经费,多渠道筹集残疾人事业经费。市、县区在发行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本级留成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鼓励和动员社会捐助,企业和个人用于残疾人福利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在计算缴纳所得税额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二十三)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充分发挥其联系残疾人的桥梁纽带作用,并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要加强各级残联组织规范化建设,做到组织机构完善、机制健全、富有活力和效能。重点是县乡两级残联建设,要建立健全以县区残联为主体,乡镇、街道残联为骨干,村、社区残协为基础的基层残疾人组织体系,全面完成残疾人组织的规范化建设。乡镇(街道)要通过整合、调剂现有人员编制等,落实残联专职理事长,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村和社区残疾人协会,逐步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要切实解决好残疾人工作者待遇问题,落实工作及活动场所,为残疾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加强市、县两级残联残疾人专门协会建设,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条件,充分发挥专门协会在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十四)加强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认真执行残联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规定,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要把握残疾人总量增长和残疾人工作发展的需要,增加残联编制,充实人员,并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当地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给予关心爱护,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同时,要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积极推进残疾人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专业化,逐步建立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任职资格评定体系,稳定残疾人工作专业人员队伍。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建立服务平台,创新服务形式,丰富服务内容,建立志愿者助残激励机制,更好地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主题词:残疾人事业发展意见

  印发: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

  2010年7月6日印发

  共印340份

电话 0912-3893334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