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实施方案
榆市残发[2014]62号
关于印发《榆林市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残联:
现将《榆林市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榆林市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实施方案
榆林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7月29日
榆林市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
专项调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中、省、市《关于开展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的通知》精神,根据《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调查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调查目的
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以下简称“专项调查”),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努力加强残疾人事业的基础管理工作,进一步摸清搞实残疾人基本服务现状与服务需求,为扎实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制定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纲要,实现残疾人基本状况的信息化动态管理,全面促进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组织领导
专项调查工作在市政府残工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残联、市统计局会同市民政局、教育局、人社局、卫生局、计生局、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局、公安局组织实施,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县政府残工委成立专项调查办公室,负责当地的专项调查工作,由残联、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设在残工委办公室。
三、调查对象
专项调查的对象为在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登记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及在数据库中登记而暂未持证的疑似残疾儿童。
四、调查内容
紧紧围绕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开展专项调查,重点了解各类残疾人在生活救助、社会保障、康复服务、辅具服务、接受教育、就业帮扶、托养照料、扶贫开发、住房保障、无障碍改造、权益维护等方面的现有服务状况、托底服务需求等内容。
调查表由国务院残工委办公室委托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办公室统一设计。
五、调查时间及工作要求
专项调查的标准时间为2015年1月1日0时。
调查登记和复查工作,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到3月30日结束。
调查登记和复查工作要求做到坚持入户调查,仔细询问,认真填写调查表,提高准确度;动员被调查人积极配合,如实申报;登记后调查人员要搞好自查、互查和议查,最大限度地降低调查误差。
各县区要提前做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的核查工作,根据《2013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组织县区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持证残疾人和暂未持证的疑似残疾儿童基础信息与乡镇(街道)、村(社区)行政区划进行对应划分,组织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和村(社区)干部等对本辖区内的残疾人进行摸底核查,为现场入户调查打好基础。
县区专项调查办公室负责对所辖地区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的核查工作进行检查评估。中、省和市专项调查办公室组织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六、调查试点、调查人员的选调与培训
市上将结合县级培训组织小规模的试点。
基层调查人员由县级专项调查办公室从残疾人专职委员、民政助理员、村(社区)医生以及村(社区)干部等工作人员中选调。
市上将采取集中授课、网络视频或利用残疾人阅读与培训在线等多种形式对县、乡业务骨干进行培训。
县上要对基层调查人员进行培训,以帮助掌握询问技巧、指标定义、填写方法。
七、经费来源
专项调查经费由省、市和地方共同负担。各级财政应根据调查工作需要,将调查经费列入同级预算予以保障。
八、事后质量抽查及数据处理
调查登记和复查工作结束后,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事后质量抽查办法的要求,省专项调查办公室组织各市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选调高素质的核查人员,组建事后质量核查队伍,进行事后质量抽查,计算调查误差。专项调查数据处理软件,按照统一的信息技术标准、统计分类标准和编码,由全国专项调查办公室组织开发。
县区专项调查办公室组织对调查表进行审核验收后,组织开展数据录入,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时间上报调查数据。市级专项调查办公室对调查表的验收和数据录入进行指导和检查。
九、质量评估、数据发布
调查结束后,省专项调查办公室配合或委托第三方专门机构,对数据质量进行评估。
经国务院残工委或国务院残工委授权的部门批准,全面及各地可以公开发布或使用有关的统计结果。
省政府残工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高校和研究机构对调查数据研究开发,形成研究报告。
数据发布时间为201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