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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园林城市标准

编辑:yunqinet 发布机构: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06-03 14:52:00 来源:本站 阅读:2644

            陕西省园林城市标准

一、组织领导(6分)
(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法规政策,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二)城市政府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机构保障、政策措施具体;
(三)城市园林绿化机构健全,分工明确,行业管理到位;
(四)近3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包括财政投入和社会投入)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城市绿化指标逐年增长。
二、管理制度(6分)
(五)管理制度完善,执法严格,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六)已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并按程序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实施;
(七)绿化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管理和实施,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八)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划定城市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九)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措施得力,建档立卡挂牌,责任落实,无发生破坏古树名木事件;
(十)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绿化指标符合《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
三、景观保护(8分)
(十一)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风貌的保护,突出城市文化风貌特色;
(十二)城市历史文化保护措施得力,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保护;
(十三)城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容貌整洁;
(十四)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
四、绿化建设(50分)
(十五)城市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形成科学合理的城市绿地系统(5分);
(十六)绿化植物以乡土物种为主,坚持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放在首位,因地制宜,以节地、节水、节能、节约资金为主要手段,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开展节约型园林绿化(4分);
(十七)绿化指标(以下数据以统计年报为准)(10分)
1、各项园林绿化指标近三年逐年增长;
2、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符合以下指标要求:
秦岭以南设市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共绿地(以下简称“三绿”指标)分别达到33%、38%、8.5平方米。秦岭以北设市城市“三绿”指标分别达到32%、36%、8平方米。秦岭以南县城“三绿”指标分别达到31%、36%、8平方米。秦岭以北县城“三绿” 指标分别达到30%、34%、7.5平方米。西安市“三绿”指标分别达到27%、32%、6.9平方米。
(十八)道路绿化(6分)
1、城市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绿化建达到彩化、美化的效果;
2、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0%和75%以上,新建区主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面积的25%,旧城区改建主干道不少于20%。主干道行道树整齐、无缺株断行,绿化带修剪整齐、无黄土裸露;
3、城市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体现本地特点。
(十九)居住区绿化(6分)
1、新区建设绿地率不低于30%,旧城区改造绿地率不低于25%,开辟有室外公共活动绿地;
2、城市内各居住区重视绿化美化工作,积极开展创建“园林式居住区”活动,城市有50%以上小区达到“园林式居住区”标准;
3、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责任落实,设施完好,按照《陕西省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程》进行养护。

(二十)单位绿化(6分)
1、新区建设绿地率不低于30%,旧城区改造绿地率不低于25%。;
2、城区内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工作,积极开展创建“园林式单位”活动,城市有50%以上单位达到“园林式单位”标准;
3、城区主干道沿街单位8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
4、单位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责任落实、设施完好,按照《陕西省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程》进行养护。
(二十一)苗圃建设(3分)
1、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生产绿地,出圃苗木规格、质量符合城市绿化工程要求;
2、园林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成绩显著,培育和应用适应当地条件的优良品种(县城不做指标要求)。
(二十二)全民参与绿化(4分)
1、认真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
2、全民积极参与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成效显著。
(二十三)立体绿化(3分)
1、积极推广建筑物阳台、屋顶、墙(崖)面和立交桥等立体绿化美化活动,水平不断提高,取得良好的效果;
2、立体绿化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水平的城市,其立体绿化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城市绿化面积。
(二十四)群众满意率(3分)
群众满意率达90%以上(大城市随机抽查100人,中等城市随机抽查50人,小城市随机抽查20人)。
五、园林建设(15分)
(二十五)城市公共绿地布局合理,设施齐全,维护良好,特色鲜明。在城市内达到800米有一处500平方米以上公共绿地的要求,城市至少有一座面积达8公顷(县级市及县城为3公顷)以上的城市综合性公园;
(二十六)公园设计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要求,突出植物造景,绿化面积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植物配置合理,规划建设具有较高水平;
(二十七)绿地养护管理较好,能够满足人们休息、观赏及文化活动的需要,社会评价良好;
(二十八)城市广场建设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到60%以上,植物配置方面乔灌草相结合,建筑小品、城市雕塑突出地域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充分展示地方历史文化风貌;
(二十九)制定保护规划和实施计划,古典园林、历史名园得到有效保护。
六、环境建设与管理(10分)
(三十)城市生态环境良好,山体、水系及周边自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形成城郊一体的优良环境;城市热岛效应缓解、环境效益良好;
(三十一)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扎实开展,效果明显。大气、水环境良好,大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达到220天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
(三十二)建成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
(三十三)山、塬、江、河等绿化改造建设注重自然生态保护,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风光带;
(三十四)城市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有条件的建有湿地公园;
(三十五)城市管理规范有序,垃圾日产日清,路面平整干净,市容整洁美观。
七、市政设施(5分)
(三十六)市政设施主要指标如下:
燃气普及率城市80%以上、县城75%以上;
万人拥有公交车辆8辆(标台)以上、县城6辆(标台)以上;
实施城市亮化工程,效果明显,城市主次干道路灯亮灯率98%以上;
人均拥有道路面积8.5M2以上;
用水普及率90%以上;
水质综合合格率城市98%以上、县城95%以上;
每万人至少拥有公厕4座;
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30%以上,城市快速干道、过境路机械化清扫率城市达100%、县城达70%以上。
八、特别条款
(三十七)数据经验收组核实,达不到基本指标,不予验收;
(三十八)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未按程序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暂缓验收;
(三十九)有严重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暂缓验收;
(四十)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每高出2个百分点或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每高出1平方米,加1分;最高加5分;
(四十一)城市园林绿化基本指标最近五年逐年增加幅度低于0.5%或0.36平方米,倒扣1分;
(四十二)城市生产绿地总面积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1.5%的,倒扣1分;
(四十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不完善,行业管理职能不到位以及管理体制未理顺的,倒扣2分。

陕西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为加快我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参照建设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及《国家园林县城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一)陕西省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
(二)全省县城以上城市均可申报陕西省园林城市。
二、申报时间
省建设厅受理申报时间为每年五月底前。
三、申报条件
(一)已制定创建陕西省园林城市实施规划,并开展创建活动2年以上;
(二)按照《陕西省园林城市标准》,经自检达到陕西省园林城市标准;
(三)已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程序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实施;
(四)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的破坏绿化成果的事件。
四、申报材料
(一)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报告及初审意见;
(二)申报城市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
(三)申报城市创建工作书面汇报、其他相关材料及音像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1、关于创建陕西省园林城市的技术报告(对《陕西省园林城市的标准》逐项进行说明,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及防护绿地统计一览表,技术报告要提供文本和多媒体音像);
2、城市概况、基础设施情况以及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实施情况的说明,建立绿线管理制度和实施情况以及规定城市绿线的说明;
4、城市绿化情况的说明(公园、游园等公共绿地建设与管理情况、居住区、单位绿化情况,城市道路和街道绿化情况,大环境绿化建设、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等情况的说明);
5、城市绿化管理情况的说明(法规建设、养护管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以及创建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等群众性绿化情况的说明);
6、城市绿化现状图(标明建成区范围、主要绿地范围)。
(四)资料装订要求
1、装订顺序:提供的资料按规定的顺序装订,打印页码。
2、装订规格:文字材料和图片资料按A4规格装订成册。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申报的,一并抄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县级市和县城组织资格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向省建设厅提出初评意见。
六、评审与命名
(一)省建设厅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核。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群众评议、现场随机检查等方式进行,最后提出综合评价意见,通报考核评审结果。
(二)对综合评审达标的城市在陕西省政府信息网和陕西建设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听取社会各方意见。
(三)公示结束后,根据考核评审结果,按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命名授牌。
七、复查管理
(一)对获得“陕西省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省建设厅将代表省政府每三年复查一次,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陕西省园林城市”称号。
(二)获得陕西省园林城市满2年,且符合国家园林城市(县城)评选标准的,由当地政府申请,经省建设厅向建设部推荐,参加国家园林城市(县城)的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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